特约人员是专指那些受政府或司法部门聘请,以特殊身份参政议政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工作,是《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作出的重要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教委、监察部、审计署自1989年以来,分别聘请一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各省、区、市监察厅、人民检察院、教委(教育厅)、审计厅等单位,也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特约检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和特约审计员,为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发挥独特作用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障特约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六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组织办法,对特约人员的工作范围、条件、任务、管理和待遇做出比较完备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聘请民主党派同志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意见》、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教育部《关于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的意见》、审计署《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工作意见》等文件先后制定下发。审计署和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工作制度、协商制度、通报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等,为特约审计员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从组织工作上得到保障,国土资源部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组织联络工作。国家六部门对特约人员的换届工作极为重视,对于人选的确立,党组专门研究,听取汇报,审批聘请方案,并安排主要领导同志出席特约人员换届大会和讲话,这已形成制度。
各省、区、市也建立和健全了特约人员工作制度。例如,北京市先后三次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转发关于特约人员工作的有关文件、意见,即《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有关部门特邀工作人员的意见》、《北京市聘请特约人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聘请特约人员工作规定》。各聘任单位先后建立了领导分管、处室负责、专人联系的制度,以及协商推荐、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研讨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和推动特约人员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市从最初制定的《特约四员工作条例试行意见》,逐步发展到现在的《推荐聘任特约四员工作条例》、《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特约检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聘请特约督导员试行办法》,特约人员队伍正在逐步向区县扩展。
在国家六部门和各地的特约人员,具有视察调研权、咨询建议权、监督反映权、联系沟通权。所在部门需定期向特约人员通报情况,邀请特约人员参加各种会议,组织特约人员进行调研和参加一些重大的执法检查活动,充分发挥了特约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过程中,也认识到特约人员工作是继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之后又一参政监督的有效渠道,因此倍加珍惜。担任特约人员的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通过自身在特约人员岗位的工作,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使民主监督更加监之有据,督之有理,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使民主党派成员扩大了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拓宽了参政议政的渠道。
20年来,特约人员以高昂的热情,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投身于特约工作的实践,主要有:参与一批重要案件的处理,参与审计项目;处理和接待了大批群众来信来访;参与调查研究,就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系统经济犯罪趋势和对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制止公款吃喝风、减轻农民负担、改革现行招生考试制度、中小学生德育教育、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提出意见和措施;参与理论政策和制度建设的研究,提出铁路检察体制改革、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建设、完备刑事诉讼法立法、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加速审计立法、扩大审计范围等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和采纳;参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审计法》、《反贪污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参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反腐败三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国务院财税大检查,商贸、财政、金融等重点行业执法情况检查、地方基础教育情况检查、减轻农民负担情况检查等多项检查工作。特约人员充分发挥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为推动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