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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知识分子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活动---同频共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法治

  • 来源:统战部
  • 发布者:统战部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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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频共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法治

 民盟西北政法大学支部主委 杜国强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不仅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而且围绕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谋划与总体部署,必将对我国未来产生深刻、长远的影响。《决定》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论述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改革与法治确有不同。历史上的改革,无论其目的是富国强兵抑或民族融合,都意味着要破旧立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改革的任务在于通过积极的举措扫除与新发展理念不符的体制机制弊端,形成有利于新发展理念落实落地的制度环境;而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的法治,强调基于规制的治理,主张形成一套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对冲或减少因为各类风险催生的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简言之,改革侧重于“变”,法治倾向于“定”。

我国当下的改革与法治具有内在的相通性。二者都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需要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厘定。 

第一,借法治凝练改革共识。改革会产生对社会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有些人或者有些阶层会因为改革而利益受损,故需要在改革之前凝聚共识,尽量降低改革产生的经济、社会、心理成本。改革之初,凝聚共识并不难,但是当改革进入“深水区”,要啃“硬骨头”的时候,当要奔着最突出的问题,拿出最有效的办法的时候,凝聚问题的难度就会空间加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凝聚共识很重要,没有广泛共识,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也难以取得全面成功。”法治是凝聚共识的基本方式。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起点。《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治能够透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确保具有平等或者对等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有充分的观念表达、意见交涉,进而形成认同改革、支持改革的氛围,最终为改革进程中的利益磨合以致于重新分配,提供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方案。 

第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是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最大国情,它既是法治建设的外部环境,也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一方面,法治,特别是法治的立法环节,既不能过分超前于社会发展也不能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例如,在诸如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等诸多新兴领域,固然需要立法填补法律规制不足导致的时间差与空白区,也具有一定的“摸着是否过河”的色彩,可以在立法上“宜粗不宜细”,允许框架性的结构布局与原则式的表述方式,为未来的发展预留出制度空间,过于细密的规定反倒因为不适应变化频繁修改进而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另一方面,改革要直面法治建设的各种问题,为法治完善注入强心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治建设有过进展、停滞,也曾经出现过一定时期的倒退,正是因为有不断的改革,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项活动的规范化才日益改进。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谈及:“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一些人通过金钱开路,几乎成了法外之人,背后有政法系统几十名干部为其‘打招呼’、‘开路条’,监督形同虚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是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的成功例证。 

第三,以法治保障改革推进。《决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这就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改革,营造一个亲商安商富商的营商环境。而在当前,对营商环境损害最大的来自公权力行使的“不为”“不廉”“不公”“无信”,懒政怠政、躲事推责、吃拿卡要、朝令夕改等现象屡有出现,导致一些旨在营造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影响恶劣。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因此,法治建设应继续立足于对公权力的规范,通过健全监督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等举措为营造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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